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房产专栏  
      房企转让在建项目涉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6/28    来源:   阅读次数:1555
     

      在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很多小的开发商会因为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考虑将未开发完成的项目出手转让,在建项目的转让方式各不相同,本文就在建项目直接出售过程中的涉税做如下分析:

      一、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限制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条件如下: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也就是说转让在建项目是有条件限制的,开发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是在建项目转让的必要条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出手转让。

      例:甲公司有一处在建项目(新项目),预计总投资20亿元(其中土地使用权4亿元),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现将此项目对外转让,截止转让前发生建造成本5.2亿元,达到转让条件。现甲公司以15亿元的评估价转让给乙公司,后续乙公司仍需投资部分建设资金完成项目后期建设。(不考虑相关附加税因素,增值率未超过50%,税率为30%。)

      二、转让方涉税分析

      1、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在建工程是老项目还是金新项目,所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甲公司需缴纳增值税:

      (15-4-5.2)/1.09*0.09=0.48亿元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很多财务人员在此处会有一个疑惑,转让方在土增清算时对于在建工程部分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在建项目转让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增值税,与此同时转让方在计交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同时享受可加计扣除20%的优惠政策。

      甲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15/1.09-(4 5.2)/1.09-(4 5.2)/1.09*0.2)*30%=1.1亿元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在建项目可视为企业财产的销售转让,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也应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给被转让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理的扣税凭证,以免受让方企业所得税穗前无法正常扣除。

      甲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5/1.09-4-5.2-0.48-1.1-0.0068)*0.25=0.74亿元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建项目的转让应依据产权转移书据项目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应为在建项目转让合同的不含税价款。

      甲公司需缴纳印花税:

      15/1.09*0.0005=0.0068亿元

      三、受让方涉税分析

      1、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中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构筑物转让给他人,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营改增之后财政部对于其计税依据做了新的规定,在2016年5月1日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在建项目转让源的计税依据。

      乙公司需缴纳契税:

      15/1.09*0.03=0.41亿元

      2、印花税

      印花税计缴办法同上述转让方相同。

      乙公司需缴纳印花税:

      15/1.09*0.0005=0.0068亿元

      3、受让方取得在建项目如何入账?

      在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的在建项目,同时需要取得合规有效的入账票据,才能保证后续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不受损失。

      受让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取得老项目时应取得5%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若为新项目即需取得税率9%的增值税专票。受让方财务人员在入账时需要将项目土地和建造成本分别,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等科目核算,各自价值一般实务中可以参考项目转让评估报告。在后期受让方最终项目清算时此部分转让价款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

      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5号)第七条规定,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后续投入的各项开发成本及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章: 在建项目 涉税处理

    · 房企转让在建项目涉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2020-06-28
    · 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项目土地价款的扣除 2018-04-28
    · 员工向银行借款再转贷给企业的涉税处理 2018-04-28
    · 茶叶怎么用,涉税处理大不同 2018-04-28
    · “非正常户”“协查的发票为作废票”涉税处理 2017-01-05
    · 加油卡、ETC卡、购物卡:这些卡的涉税处理你有没有卡住? 2016-09-26
    · 房地产项目清算和注销环节中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2016-09-26
    · 以股权为标的新业态融资模式涉税处理需特别关注! 2016-01-27
    · 案例解析张家港正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涉税处理 2016-01-27
    · 日常办公费用的涉税处理 2014-09-02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